[07-23-2021] 图片、摄影CC许可证(知识共享),Youtuber内容创作者们如何快速辨别使用以防侵权?
发表于 07-23-2021
CC0
知识产权
语音转文字:欢迎来到One minute US Law 北美法律第一频道 记得订阅我们并且开启小铃铛获取最新视频 好 大家好 我是美国Rimon睿盟 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合伙人徐亮 jason 今天呢 很高兴能跟大家分享一下下面这个话题 有关是怎么样能够分享自己的著作权产品 那么这个话题呢 我今天想分成三部分 第一部分呢是有关这个著作权是怎么产生的 那么第二部分呢是讲有了著作权以后呢 我怎么样能够通过一些限制性的这个方式呢 去分享我的这个著作权 那么第三个部分我先讲一下 如果说是有了分享以后 别人有了违约行为 那么会有什么后果 好吧 那么第一部分呢 这有关著作权呢它的产生一共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呢 是自动产生 也就是说我如果是产生了一个作品 以后呢在美国呢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 那么 第二部分产生的方式呢 也就是说我可以把我产生的这个作品去美国的这个著作局前面呢 去 版权局前面去进行注册 那么这样以后呢 我注册以后呢 就会有一个正式的这样一个版权号 那么 这两种形式有什么区别 对吧 那么如果说是注册以后呢 有了号以后那么在全美的都是可以进行通用的 那么它的适用范围呢就比较广 那么如果说是没有注册的话 那么它的这个适用的范围呀 和这个地域就可能会有些地域性的限制 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呢是如果说我有了著作权以后对吧 有很多人呢就说我是不想分享的 那么我进行维权 还有很多人呢因为是这现在这个互联网的形式啊 他说我很愿意分享给别人进行使用 但是呢 在分享的时候呢 我要做一些限制 那么在这种这个分享形式下 一共有六种形式可以分享 第一种是PDM 叫public domain(公共领域) 也就是说是呢我这个虽然有版权呢 但版权可能已经过期了 那么这样的话呢 就是我可以就是整个是版权作品呢是免费使用 第二种呢叫CC0 它是什么意思呢 CC0(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 那就是说是我这个版权的 虽然是有的也没过期 但是呢我可以我决定了完全免费给这个任何人使用 没有任何限制 那么第三种形式呢 叫BY(署名) 他的意思就是说 我这个版权作品呢 可以给后人 免费使用 但是作为这个唯一的限制呢 就是说是后面使用者 必须要注明出处 也就是说 哎他使用这个作品是我的 那么第四种形式呢 他叫SA 他叫这个share-alike 他的意思是什么呢 也就是说 我这个的作品啊 可以给人免费使用 但是呢 使用我这个著作的人呢 他的产生的新的著作必须要和我 采取同样的这个分享方式 打比方说 如果说我的作品是这个CC0 免费 那么他使用了我的这个CC0的作品呢 也必须要以CC0的方式进行分享 第五种形式呢是什么呢 也就是说他是NC NC的形式 他叫Noncommercial(非商业性使用) 也就是说我这个作品呢可以给人免费使用 但是呢 使用我作品它产生了新的作品 必须是不能用于任何商业形式 它可以自娱自乐或者它可以用来作为教育形式 对吧 但是它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那么最后一种呢 它叫ND 它叫No Derivative 这个的意思呢 就是说我这个作品可以给人免费使用 但是呢 使用我这这个作品的人呢 不能保留作品进行修改 只能进行转发 或者说他也不能把我的作品再加入到他自己的作品中 那么后面这四种形式 这是BY-SA 然后是ND-NC呀是可以混合使用的 打比方说 我这个作品分享方式可以是BY的 然后是NC 那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 我这个作品可以给人免费使用 但是使用者呢 他必须 要注明出处 第一 第二呢 也就是说 他必须呢不能用于这个商业行为 那么最后这一部分呢 我想讲一下 如果说别人用了我的这个著作 但是呢没有遵守我这个发布的这个方式 那会有什么后果 那么后果应该是两个 第一个呢是因为他是 用了我的这个作品 但是没有遵守我的这个发布的这个原则嘛 对吧 方式 那么它就是有一个违约的行为 那么 那么第二个后果就是因为他 因为他使用我的著作的作品 但他又没有遵守 那么违约的同时呢 他对于我的版权作品呢 就有了这个侵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 他 那么我就可以拿起自己的这个法律武器 去进行这个著作侵权的维权 好的 那么今天的分享呢就到这里了 下次再见了 如果今天的节目对你有帮助 那就帮我们订阅点赞分享吧 有任何问题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你的法律问题我最关心
徐亮 律师
@Rimon PC
美国Rimon IP合伙人。立足华盛顿特区,频繁往返于中美之间,徐律师为他的客户特别是中国企业,在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事务 中,提供指导、协助并解决问题。基于他深厚的专业技术背景,高超的法务技巧,对客户的需求及风险的深刻理解,且与亚洲(中国)各社区长期良好的联系,徐律师在 2015—2018 年都当选为华盛顿特区杰出律师 “新星”。徐律师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知识产权诉讼的 337 调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州东部地方法院、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和加州北部地方法院)前知识产权诉讼有着广泛的经验。徐律师也经常帮助客户在美国专利局前进行专利无效的诉讼。徐律师还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深入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专利和商标组合管 理、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让。除了纯粹的知识产权业务以外,徐律师的工作也包含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不正当竞争交合,比如标准基本专利相关的业务。徐律师的工作经历涵盖了许多不同行业,有高科技(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相关技术、半导体、电子回 路设计等),金融科技(银行业及金融产业),以及数字化制药和医疗器械领域。在从事法律行业之前,徐律师作为软件设计师、技术经理和高级软件工程师,在无线电及软件行业以及 政府 IT 领域工作。徐律师对移动通讯桌面系统如 iOS、安卓、视窗移动 OS、黑莓 OS(RIM)以及 Palm OS 系 统方面非常熟悉并有很丰富的实操经验。同时他对编程语言诸如 C++,JAVA C++,C 以及多种网络应用框架 技术非常了解。教育背景乔治.华盛顿大学 法律博士马里兰大学 计算机科学 理学硕士复旦大学 计算机科学 理学学士过往职业经历伟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及出庭资格哥伦比亚特区弗吉尼亚州德州东区 美国地方法院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庭语言英语中文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