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转文字 - 机翻:今天我想给大家讲一下,作为被告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早期和中期有哪些注意点?在早期的话我想讲以下三点,第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以后,他必须要给被告送传票,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在送被告收到传票以后的21天之内,需要对诉状进行答辩,那么为了给双方提供这样一个时间和缓冲期,来谈早期的可能的和解的,那么一般的建议是被告向原告先要求一个延期,这样的话可以延期可以一般是到30~60天之内,这样一个延期以后就能够为被告就不用那么早的进行答辩,也给双方提供这样一个缓冲期和时间,来进行前期的和解谈判。那么有关第二点是管辖权的原因,因为比如说原告他是在德州提出了起诉,但被告他是在一个在纽约的,而且他的产品都从来没有卖到过德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告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这样一个申请,请求说是法院对于这个案件并没有管辖权,因为管辖权的要求是被告必须要对法院所在的地区有足够的关联作用。第三点我想讲一下的是有关value,这个value是和管辖权jurisdiction类似的,但是它的区别是在于比如说一个公司,它的产品是卖到纽约公司,它的产品是卖到过了德州,但是他的注册地并不是在德州,比如说是在打到我这,然后他在德州也没有任何分点和销售的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说法院对于被告来说,它可能是有管辖权 distinction的,但是它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白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是说根据白牛的原因需要把案件就说是撤案,或者说是把案件转回到他的纽约,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刚才提到是要原告要利用管辖权和玩扭把案件从德州转移出来,那么很大一个原因是因为比如说他是要我们尽量从被告角度,他要想要方法把这个案件转到他的大本营里边,那么他如果说他的大本营是在纽约的话,那么如果是最终去陪审团的话对他有利,那么在中期的话也是重要点,我想讲以下三点。第一点说是如果案件到了中期时候,那么前期的和解谈判可能已经失败了,但是我经常客户也说了,这个诉讼并不是因为打而打,诉讼是为了要解决这样一个争议,所以说诉讼和和解的话必须是齐头并进的。虽然说诉讼到了中期,但是和解一边打边谈还是不能遗漏。第二点,那么就说是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到了中期的话就会有一个事实举证fact Discovery的阶段,那么这个阶段也是比较很烧钱的,所以说从被告角度来说,你就要事先尽量把所需要的数据准备好,这样的话就能够一次提出减少来回的次数,一减少费用。那么还有一点我想讲一下,就说是在这个时候事实举证,千万不要耍小聪明,也不要对于自己不利的文件信息进行删除,因为这样的话你即使最终赢了案件的话,但是因为你是删除文件,那么最终也会判你输的。那么最后一点在中期我想讲一下,是到中期的时候,被告已经提出了一些抗辩点,比如说他的产品是不侵权的,或者说是原告的专利是无效的,那么为了给原告施加更多的压力,被告这时候可以考虑,如果他自己有专利的话,可以用自己的专利对于原告去进行反诉,或者即使被告他没有自己专利,他也可以考虑去买一些其他专利,对于原告进行反诉,那么这反诉的原因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给原告施加压力,把它拉回到谈判桌上,是双方能够有一个都满意的结果。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