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永州少年见义勇为被捕的事件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事情其实发生在今年6月,女中学生杨同学被中年男子雷某“袭胸”,其男友胡同学为阻止雷某从保安监控室逃离,将雷某踹倒。后雷某诊断出两处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在8月21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胡同学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猥琐中年男子猥亵没事,见义勇为少年被捕,这样的强烈对比引发了网民的批评。在强大的民意下,胡同学的刑事案件被撤销,刑事拘留被解除,而猥亵犯雷某则被行政拘留。这样的结局应该说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
虽然本次事件得以解决,但是以后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这个社会到底还能不能见义勇为,依然被广泛讨论。值得称赞的是,本次舆论中主张正当防卫的声音几乎没有了,说明老百姓的法律水平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本案首先肯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胡同学的行为发生在雷某的不法行为结束之后,而且雷某当时正在逃跑。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时,在施害人逃跑时进行攻击属于事后防卫。
其次“猥亵犯打了白打,打骨折活该”之类的观念是和现代法律制度格格不入的,私刑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被允许。如果胡同学怀的是自己女友被欺负,所以要教训雷某的想法的话,那其行为就是标准的故意伤害了,而雷某之前的不法行为顶多就是一个从轻的量刑情节。
此外有公众号引用刑法第十六条,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来主张胡同学不构成犯罪,这个实在是牵强附会。刑法第十六条是规定的是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必须有故意和过失的主观情节,而不能是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抗拒)或者意外事件(不能预见)造成的。打个比方,因为胡同学的追逐,雷某跑出了大楼,在露天被一个雷给劈死了,这时就可以适用第十六条了。事件中胡同学踹人是故意,把人踹骨折是过失,真的扯不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上去。
还有抖音上有人拿“西方国家的好心人原则”来主张胡同学不应构成犯罪,真是什么都敢说。他想说的大概是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好撒马利亚人法是规定在救人的时候,造成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责任。最常见的是有人突发疾病,旁人提供救助的时候犯了错误,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救人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撒马利亚人法并不适用于对抗不法行为的情况。
相对比较合理的是某司考培训机构老师的解读,其引用了公民的扭送权,主张胡同学当时正在扭送不法分子,所以不应构成犯罪。但这个解读依然有问题,因为其引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而公民扭送权是个实体问题。作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根据其前后条款可以判断,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进行罗列,该法条的作用是让群众扭送嫌疑人的情形不会对后续对嫌疑人的公诉造成负面影响。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并没有任何公民扭送的免责规定。
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胡同学的行为的确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领域。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解读,说他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没错,但是如果真的去对胡同学去追究刑事责任,必然和社会舆论乃至社会公义相冲突。
理想状况下,警方或检察院在进行调查后,根据案情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起诉是比较合理的操作,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恐怕警方和检察院并没有或者不敢去行使这样的裁量权。现在对于永州警方的抨击比较严厉,但是如果放你在那个位置,你恐怕也不敢硬抗着拒绝立案。如果雷某去当地政府门口搞些事情,说不定就是办案人员面临徇私枉法的指控了。在现行体系下,恐怕警方立案,在网络舆论下被迫撤案,是唯一可行的不是办法的办法了。
市民逮捕权(Citizen's Arrest)
那如果永州事件发生在美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先说结论,胡同学大概率不会被定罪,很可能不会被正式起诉,至于是否会被捕就看运气了。
首先和我国欲说还休的公民扭送权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市民逮捕权是从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一脉流传下来的制度。虽然作为普通法,市民逮捕权最初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但如今基本都已经由法条(statute)规定了。以加州为例,加州刑法第837条(PC 837)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市民逮捕权:1)如果被捕者犯下了轻罪,则必须要亲眼看见其犯罪才能行使市民逮捕权;2)如果被捕者犯下了重罪,则无论是直接亲眼所见,还是通过间接方式知道的,都可以行使市民逮捕权;3)如果确实有人犯下了重罪,而你又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被捕者就是那个犯下重罪的人,则可以行使市民逮捕权。
美国近期有关市民逮捕权的最有名的案件就是乔治亚州黑人Ahmaud Arbery被杀案,三个白人怀疑黑人行窃,对其行使市民逮捕,在冲突中白人父子开枪打死了黑人。最终三个白人全部喜提谋杀罪指控,并成为了今年BLM运动的开端。
我试着搜索“如何行使市民逮捕权(How to Make a Citizen’s Arrest)”,不少律所都有相关介绍,最一致的、最靠谱的答案就是“别介(Don’t)”。
再拿加州刑法第837条举例:
如果你听到有人喊“那个人偷了我的钱,一共949美金呢!”你顺着声音看去,一个人正在慌张的逃跑。你追了过去,将那个人抓住,行使了市民逮捕权。很快警察赶到,发现那个人真的就是偷钱的人,于是警察可能会非常愉快地给你们两个人都戴上手铐。因为根据加州法律,盗窃金额在950美金以下属于轻罪,而你只是听说这个人偷了钱,并没有亲眼看见,所以你并不能行使市民逮捕权。
在不具有市民逮捕权时对他人进行逮捕,可能会被起诉袭击罪、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
就算在确定可以行使市民逮捕权的情形下,在逮捕过程中使用的武力也必须合理。所谓什么是合理,这就很模糊了。如果在逮捕时造成了被捕者受伤,当地检控官就有可能提出起诉,逮捕他人的人需要说服陪审团自己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
除了以上这些原因以外,不建议去行使市民逮捕权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丫可能有枪啊!
当然,虽然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并不建议其去行使市民逮捕权,但是在美国有两类人在行使市民逮捕权时享有特权。
一类是商店的店员,他们具有店员特权(Shopkeeper's Privilege)。当店员合理怀疑有人偷窃店里的东西时,有权将嫌疑人关在店里,直到警察到场。店员不需要亲眼看见盗窃过程,甚至最后发现是个误会也没有关系,只要他的怀疑是合理的。
另一类是赏金猎人(Bounty Hunter)。你没看错,赏金猎人在美国是真实存在的合法职业。赏金猎人一般由保释公司(Bail Bonds)聘用,当被告通过保释公司交保,后面又弃保潜逃的,保释公司会通过自己的赏金猎人去把被告抓回来。赏金猎人可以使用武器、手铐等装备,无需搜查令就可以闯入被告家里抓人,无需逮捕令就可以逮捕,比警察权力都大。之所以赏金猎人有这样的权力,除了法律许可以外,被告在通过保释公司交保时签署的合同里也授权了保释公司在自己弃保潜逃时有权对自己进行抓捕。
店员特权和赏金猎人的存在,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的充分体现了。
那为什么我说胡同学大概率不会被定罪,很可能不会被正式起诉,是否会被捕就看运气呢?
首先和我国雷某仅构成行政违法不同,如果其行为发生在加州,则构成性侵罪(Sexual Battery),违反了加州刑法第243.4条,可能构成重罪或者轻罪。无论雷某最终构成重罪还是轻罪对于胡同学是否有权进行市民逮捕影响不大,因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胡同学是亲眼目睹了犯罪的过程。
可是,胡同学在行使市民逮捕权的过程中导致雷某骨折,这就有使用过当武力的可能了。但即使如果检控官起诉了,这个案件进入陪审团阶段,陪审团会根据普通人的常理而不是法学理论来判断胡同学使用的武力是否过当,相对不容易一叶障目,很大概率会认为胡同学的行为是合理的。
此外,这个案子很可能根本不会被检控官提出起诉。毕竟美国的检控官没有受到过社会主义法治的洗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本不存在。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检控官们并没有义务对每一项犯罪进行起诉。当工作太忙/经费不足时,经常就会对一些他们认为不那么重要的案子不予起诉。更重要的是,每个地方的检察长(District Attorney/Attorney General)与其说是司法人员,不如说是政客,因为他们都通过选举才坐上那个位置的。他们更关心的是当地民众对其的满意度,因为这会直接决定下一次选举还能不能赢。为了一个中年性侵罪犯去起诉一个见义勇为的中学生?这简直就是选票杀手啊。
至于胡同学是否会被捕,这个要看运气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案警察的态度和心情。美国警察做事自由度比较大,干出啥事来我都不会太吃惊。不过好在美国保释制度比较完备,绝大多数情况被捕后都能被保释出来,根据个案情况有时候甚至无需支付保释金。像我国胡同学在看守所被关五六天的情况基本可以避免。一个中学生在看守所里待五六天也是很受罪了。
作者:李远律师 原文链接:</p>https://mp.weixin.qq.com/s/sBC0czciS0Vz22cg12Bf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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